除訟費以外無損權益書信 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letter
除訟費以外無損權益書信 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letter
8/18/20241 min read
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小額錢債處、土地審裁處,其實很多案件也不會進行審訊的,因為法庭Civil Justice Reform - CJR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鼓勵雙方以盡可能快的速度完成案件,而且法庭一般鼓勵雙方達致和解,以節省不必要的訟費開支及支出,在法律界,時間就是金錢,即律師會以時數計算律師費(除雙方另有協議外)。
在一般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法庭一般要求雙方進行至少一次調解,調解即雙方在調解員的安排下進行談判。有關調解的文章我會稍後撰寫。因為調解一半是要調解員費用,另外雙方律師也會有用時間,即有訟費的產生,因此比較節省訟費的方法,是以除訟費以外無損權益書信來進行和解。方法是一方首先以書面提出建議,然後限對方在一個限期內回覆。如果對方感興趣的話,便會接受/作出反建議。這樣一來一回,可以有效節省需要雙方及法律代表見面的時間。
為甚麼名為無損權益,因為這些信件一般不能在法庭裡使用,即我給你無損權益除訟費以外書信提出和解金額100,000.00以完滿和解本案,你不能以這封信說我向法庭承認了責任及需要支付100,000。除訟費以外的意思是,如果和解不能達成,則在審訊如果對方得到的判決是還低過100,000,則我可以拿著這封信與法庭說,如果當時對方接受了我的和解方案,那根本不用鬧上法庭,因此我向對方申請無損權益書信可以接受的時限後的所有訟費。因此這封書信是有一定可能的訟費的效力的。
當然這樣的書信有特定格式/形式。並不是所有書信法庭都會信納為無損權益的,因此強烈建議你諮詢本人意見。本人為主理民事/刑事訴訟的律師,whatsapp為+852 9848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