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援助處案件的訟費 - Costs on Legal Aid

有關法律援助處案件的訟費 - Costs on Legal Aid

8/24/20241 min read

white concrete building during day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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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有聽過法律援助處處長第一押記,即法律援助處有權在所得的賠償內用以先支付律師的費用(common fund costs)。

這也有例外,子女的贍養費及配偶按月收取的贍養費首9,540元均獲豁免

有關作為受助人的法律援助處處長第一押記怎樣處理,請參考法律援助處網站。https://www.lad.gov.hk/chi/las/dla.html

本人僅希望分享本人的經歷。在本人作為法律援助處委聘的律師的法律援助處案件結束之後(作為法律援助申請人,有些時候你可以指定委聘你想委聘的律師,或者有時是法律援助處在沒有受助人提名的情況之下委聘我),我需要就common fund costs的律師費把本人的訟費計算方法,即本案所用的時間簡述給法律援助處,然後與法律援助處協商一個數,然後法律援助處通常會通知我會取得受助人的同意,然後發放該協商的數給本人作為common fund costs.

另外,在案件,也可能有party to party costs(好像叫:對評基準的訟費)。這些訟費便是受助人與對方和解所得的訟費款項,或者經審訊後法庭判得的訟費。

這一部分也是要與法律援助處交代的一個數,需要填妥適當的表格,把本案的法律援助處證書之前及之後,及前律師的訟費,及雜費(法律援助處代墊/本人律師行代墊),計算後,即有一個數需要與法律援助處對數。

如果任何一個數額不能同意,則需要向法庭申請訟費評定,一般長的案件,法律援助處會准許律師外聘專門處理訟費事宜的專員,law costs draftsman。這個步驟同平時的案件有一個性質是類似,即雙方可以給予對方一個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 of taxation (對應平時的訴訟,是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有關這方面的知識,本人在另外一個文章有提到),即一方可以依賴這份書信,而在訟費評定的訟費中作出陳詞,希望評定訟費的聆案官可以對對方不接受這封書信的和解方案作出訟費的懲罰。

希望你們喜歡我的文章,本人希望製作高質量的文章,以給予沒有律師的你或者已經請了律師的你,一個快捷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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